①治立:当作“立治”。
②任:能力。关:措置。
③上:通“尚”,崇尚。
【译文】
能够在农耕上发挥民众力量的国家就富裕,能够在对敌作战中发动民众力量的国家就强大,强大得不能被阻挡的国家就能称王天下。所以称王天下的途径,就在于开发民力,但也在于禁止奸邪,能够禁止国内奸邪的国家一定能称王天下。所以称王天下的策略,不是依靠外国不来捣乱,而是依靠自己不可能被捣乱。依靠外国不捣乱来确立治国方法的国家就会削弱,依靠自己不可能被捣乱而推行法治的国家就能兴盛。所以贤明的君主治理国家,遵奉不可能被人捣乱的策略。人们看重爵位,那么君主就会被尊重,所以奖赏有功劳的人、把爵位封给有能力的人而邪恶的人就没有什么地方可插足了。崇尚使用民力的国家,它的爵位就被人看重;爵位被人看重,那么君主就受到尊敬;君主受到尊敬,就一定能称王天下。国家不致力于使用民力进行耕战而依靠那些私自搞学术的人,它的爵位就被人看轻;爵位被人看轻,那么君主就卑贱了;君主卑贱的国家就一定会削弱。所以维持国家使用民众的办法,如果是能够杜绝外国的捣乱、禁止搞私门学术而着重依靠自己力量的,那么称王天下的功业就可以取得了。
二十一、制分
【原文】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山。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②。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赏好恶以御民力③,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④,宜务分刑赏为急⑤。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⑥,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⑦。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⑧。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注释】
①严以重之:使法制严格而且苛刻。重:指苛刻。
②事实:指政事的实效。实:功实,实效。
③赏:应作“掌”字为是,掌握。
④治乱:偏义复词,指治。分:分明界,确定界限。
⑥异:指不同的标准。分:界限。
⑦独:指唯一的标准,与上文的“异”相反。
⑧抵罪:触犯法律被判罪。胥:同“须”,期待。
【译文】
凡是国土广大、国君尊贵的,从来都是法制严厉并且可以做到在天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所以统治者分别爵位待级、制定俸禄标准,就一定要使法制严格并且苛刻。国家太平无事,百姓生活就安定,政事混乱,国家就危险。法制严厉符合人的常情,法禁松驰会失去政事的实际功效。况且那种拼命卖力的,是百姓所具有的,按照百姓的本性没有不是想付出自己的性合或力量取得自己要得到的东西。他们的喜好和厌恶,是君主可以控制的。百姓喜好利禄并厌恶刑罚,君主把握这种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来使用百姓的力量,政事的实际功效就应不失掉。这样之后法禁仍然松驰、政事没有成效的,是因为赏罚不当。君主治理百姓不掌握法制,却象这样去做善事,这就是没有法制。所以治理国家的办法,应致力于将确立刑罚、奖赏的界限当作急务。治理国家的君主没有一个没有法制的,然而有的国家生存着,有的灭亡了;灭亡的国家,是因为它没有掌握好刑罚、奖赏的界限。管理好国家的君主,他的刑罚、奖赏没有不确定界限的。有的君主用不同的标准作为界限,这不能称作分界。对明察的君主所确立的分界,是以惟一的法制作为分界的,所以百姓都注重法制并畏惧禁令,希望不要触犯法律被判罪,不敢期待获得奖赏。所以说:不须等到刑赏到来,百姓就已尽力做事了。
【原文】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①。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②。禁尚有连于己者③,理不得相窥④,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⑤,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⑥。
【注释】
①规:同“窥”,窥视,这里指监视。
②里:村里。坐:因犯罪而受株连。
③尚:同“倘”。
④理不得:应作“里不得不”。
⑤忘:应作“志”字。
⑥任:保,承保,担保。
【译文】
所以那些治理得好的国家,善于把阻止奸邪事务出现当作本务。这是为什么?因为禁奸的法律与人的本性相贯通,关系到治国的道理。这样说来,去掉隐微不易见到的奸邪事务的方法又是什么呢?就是一定要让百姓互相监视彼此的的情况。让百姓互相监视的办法又是什么呢?就是:同村的人相互间因犯罪要受到牵连罢了。禁令倘使有牵连到自己的,同村里的人就不得不互相监视,只怕别人犯罪,使自己不免受到惩罚。有奸邪心理的人不会让他得逞,是因为监视的人多。像这样,百姓不但自己小心谨慎,而且监视别人,告发坏人坏事。告发奸邪的人可以免罪受赏,使奸邪遗漏的人一定因诛连受罚。这样,奸邪的行为就会被揭发出来。奸邪的事务,细微的事都不能存在,是私下里告发和连坐造成的这种局面。
【原文】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①。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②,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③,是以刑赏惑乎贰④。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⑤,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⑥。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人⑦。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⑧。
【注释】
①毋:同“无”。适:同“敌”。
②圉(yǔ):本指养马的地方,马圈,这里用作动词,指防备,防御。
③刑:指罪过。
④贰:指表里不一致的现象。
⑤虚功:意同上文的“畸功”,即另有私心而建的功绩。
⑥愚:愚蠢的人,这里指作者眼中的文学之士,即儒者,儒派信徒。怯:胆怯的人。这里指胆小怕死的贵生之士,即杨朱派信徒。勇:指勇之士,即不顾王法,为了私情效命者。慧:指辨智之士。在作者看来,这四种人都只是凭借空洞的说教扰乱国家法制。
⑦人:受过刑罚的人,指罪人。
⑧分白:分辨清楚,即界限分明。
【译文】
治国最聪明的原则,是使用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所以有统治方术的国家,不用有声誉的人,这样可以无敌天下,国内也一定会太平无事,这是因为使用了法术;被灭亡的国家,让敌人的军队公然横行在自己的领土,却不能防御、制止,是因为任用个人而没有治国之法。自己放任别人攻打自己,因为只依靠个人;能够攻击别的国家,是因为依靠法律。所以有治国方术的国家,要去除空谈而使用法制。凡是符合立功条例而又不正当的功劳,难以辨别,在言论中的罪过,难以被发现,所以刑罚、奖赏要被这些表里不一的现象迷惑。所谓符合立功条例而难以辨别的不正当功绩,是奸邪的功绩;臣下难以发现的过错,是造成刑罚、奖赏失当的根源。根据常理不能发现虚假的功绩,按照常情会被奸邪的诡诈所欺骗,奖赏和刑罚这两件大事怎么可能不双双失误呢?所以有虚伪功绩的人在国内树立了名声,而游说之士在国外进行谋划;所以那些满口仁义道德的书生,逃避战争的胆小鬼,为私斗勇的暴徒、能说会道的聪明鬼互相勾结,借着空洞无用的说教和对世俗的迎合来被社会收容。所以这些国家的法制不能推行,刑罚也不能施给罪人。这样,刑罚和奖赏怎么可能不包含不一致的情况?刑赏的实际效果本来应有成果,但按照常理考察却失去了应有的度量,度量的失误,并不是法制造成的,而是因为法制虽已订立,却又用了个人的智慧。放弃法制而依靠个人的智慧,接受职事的官吏怎么能知道他的职责呢?职责和政事不相称,法制怎么能不失误?刑罚怎能不烦乱?所以奖赏和刑罚错乱,治国的方法错误,这是因为刑赏的分界没有分辨清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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